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賴啟榮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相 對 人 臻臻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臻臻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一0一年度司字第二十五號裁定選任臻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賴啟榮,應予解任。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 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 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鈞院裁定聲請人為臻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並未經聲請人 之同意,即逕予指定之。然聲請人因家庭因素(為低收入戶 ,且有母親患有重度憂鬱症及躁鬱症),且因聲請人為單親 家庭,育有二子,生活已難以負荷,並無法再為處理任何狀 況,且因聲請人如一日未予工作,生活壓力即會沈重不已, 故希望鈞院能體諒此情,並同意解任聲請人為臻臻公司之清 算人等語。
三、經查,臻臻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唯一董事賴建明前已於99年 10月5 日死亡,該公司並已遭經濟部命令解散,並因解散而 應行清算程序,惟因臻臻有限公司股東儘賴建明1 人,章程 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前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聲請 為臻臻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而經本院前於101 年6 月26日 以101 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 算人,惟聲請人自選派迄今,未曾進行任何清算事務,並經 聲請人表明因家庭況無力擔任清算人一職,且並無就任意願 ,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聲請人不適合擔任相對人 清算人,而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如令聲請人繼續擔 任相對人清算人,恐有損害相對人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或 將使清算難以終結,而認應解任清算人之職務,以保護相對 人及其股東、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為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任務。
四、末以,因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擔任臻臻有限公司清算人,而 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前除陳報選任聲請人為清算 人之人選外,另提供賴建明之母親賴李月碧為適任臻臻有限
公司新任清算人之人選,然經本院函詢賴李月碧之意願,其 乃具狀表示其不願意擔任,且因其本身患有心臟病,故亦無 能力擔任,此有該文狀附本院卷第10頁可參。本院另函詢社 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是否有適當之人選 可擔任臻臻公司之清算人,然該等公會均回覆尚無會員願意 擔任,此有該等函文及電話紀錄表附本院卷可參。據此可知 ,縱使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再行聲請本院選派臻臻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按前述國稅局所聲請之前案即本院101 年度 司字第25號一案,前已經裁定而告終結,本件雖另以裁定將 該案清算人予以解任,亦不使該案已經終結之程序重新回復 ,併此敘明),亦因已無人選可供選任,而將遭本院駁回其 聲請,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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