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33號
TYDV,101,司,33,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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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
關 係 人 徐霈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逸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派徐霈薽住桃園縣桃園市○○路403 巷9 號3 樓)為逸美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逸美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 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 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至 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 ,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逸美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逸美公司)之 原負責人即唯一股東兼董事徐明輝業於民國99年8 月5 日死 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在案,然第三人徐明輝之所 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因逸美公司尚未辦理清算完結, 尚積欠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2,694元,故聲請人之稅捐稽 徵文書已因無送達對象致無從核發,亟待選任該公司之清算 人以處分該公司所有財產及處理未了結事務之事由存在。為 此,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 逸美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逸美公司前經濟部命令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唯一 股東兼董事即第三人徐明輝已於99年8 月5 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則均已拋棄繼承,而逸美公司尚積欠營業稅12,694元 等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 7 月6 日經中三字字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逸美公司設立 登記表、經濟部101 年6 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134151980 號 函暨所附逸美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徐 明輝繼承系統表、本院100 年11月12日桃院永家寒99年度司



繼字第123 號函、本院100 年4 月8 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 6 號判決、徐明輝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在卷可稽(均為影 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23 號卷宗 確認無訛,堪信應為真實。基上所陳,逸美公司現既無董事 、股東可擔任其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 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 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第三人徐明輝別無子女,其父親徐文邦業已身亡, 其母親徐陳足美(26年6 月出生)、祖母徐邱阿蘭(4 年8 月出生),均已高齡,而其兄弟姐妹中,三妹即關係人徐霈 薽(58年2 月出生)現正值壯年,且曾有於97年、98年間任 職於逸美公司之情事,有聲請人所提逸美公司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97年度、9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之影本在卷可 憑。衡諸常情,關係人徐霈薽相較於第三人徐明輝之其他繼 承人,對於逸美公司之業務事項,應較為熟稔;且應有足夠 智識及相當社會經驗可資擔任本件清算人。此外,本件聲請 人聲請選任逸美公司清算人之目的,乃為合法送達稅捐稽徵 文書及為相關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僅係處理針對逸美公司 之營業稅繳納之相關事項,性質尚屬單純,對於關係人徐霈 薽本身之財產或相關權益又全不生影響,故本院認本件以關 係人徐霈薽擔任逸美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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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