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
相 對 人 湛蒲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黃麗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湛蒲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麗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湛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 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 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至 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 ,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湛蒲有限公司(下稱湛蒲公司) 之原負責人沈富雄業於民國100 年3 月19日死亡,該公司並 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在案,然負責人沈富雄之所有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因湛蒲公司尚滯欠聲請人營業稅計新台幣(下同 )74,517元,故依據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之規定 ,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鈞院選派湛蒲公司之清算人等 語。
三、經查,湛蒲公司前經經濟部命令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唯 一股東兼董事沈富雄已於100 年3 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則均已拋棄繼承,湛蒲公司尚有營業稅74,517元滯納未繳 等事實,有經濟部100 年11月7 日經授中字第10034265320 號函暨所附湛蒲公司變更登記表、沈富雄繼承系統表、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 年7 月6 日南院龍家秀100 年度 司繼字第833 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清單、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依上所述,湛蒲公司現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 人,是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 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 無不合。本院參酌黃麗淑為沈富雄之配偶,現年50歲,正值
壯年,且為高職畢業,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足以擔任相對人公 司之清算人。又審酌本件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乃 為合法送達稅單及相關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以處理湛蒲公 司之相關事項,其性質尚屬單純,且對於清算人本身之財產 或相關權益尚不生影響,故本院認為以沈富雄之配偶黃麗淑 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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