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 告 鄭和豐原名:鄭.被 告 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健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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