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0年度,6號
TYDV,100,重勞訴,6,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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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竺學明
      游慶瑞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
      方智雄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呂立群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 律師
      陳立婕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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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