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5 號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針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636,7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854元;針對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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