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449號
TPDV,90,重訴,2449,200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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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九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義昌有限公司、甲○○、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玖仟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億玖仟柒佰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
  折合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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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義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