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九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義昌有限公司、甲○○、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玖仟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億玖仟柒佰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
折合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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