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黃毓盛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4,59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