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娥
被 上訴人 許佳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3,609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