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640號
TYDM,101,聲,3640,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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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同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同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同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聲 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 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 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 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 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 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 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 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 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竊盜等 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 所示時間確定在案,另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等事實,有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106號判決、 100 年度審易字第2715號判決、101 年度壢簡字第714 號判 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76號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審酌定執行刑應遵守之外部與內部 界限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竊盜 │贓物 │
│ │ │ │ │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4 月 │7 月 │3 月 │7 月 │5 月 │3 月 │
├─────┼────┼────┼────┼────┼────┼────┤
│犯罪日期 │100 年7 │100 年7 │100 年7 │100 年8 │100 年6 │99年11月│
│ │月9日 │月6日 │月11 日 │月6日 │月23 日 │間某日至│
│ │ │ │ │ │ │100 年1 │
│ │ │ │ │ │ │月29 日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桃園地檢│桃園地檢│桃園地檢│新竹地檢│桃園地檢│
│)機關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
│案號 │偵字第 │偵字第 │偵字第 │毒偵字第│偵字第 │偵字第 │
│ │19920號 │19920號 │19920號 │5442號 │8831號 │3987號 │
├──┬──┼────┼────┼────┼────┼────┼────┤
│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
│事實├──┼────┼────┼────┼────┼────┼────┤
│審 │案號│100 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
│ │ │易字第 │易字第 │易字第 │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壢簡字第│
│ │ │1106號 │1106號 │1106號 │2715號 │76號 │714號 │
│ ├──┼────┼────┼────┼────┼────┼────┤
│ │判決│100 年10│100 年10│100 年10│101 年1 │101 年2 │101 年5 │
│ │日期│月18日 │月18日 │月18日 │月31日 │月29日 │月18日 │
├──┼──┼────┼────┼────┼────┼────┼────┤
│確定│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
│判決├──┼────┼────┼────┼────┼────┼────┤
│ │案號│100 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
│ │ │易字第 │易字第 │易字第 │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壢簡字第│
│ │ │1106號 │1106號 │1106號 │2715號 │76號 │714號 │
│ ├──┼────┼────┼────┼────┼────┼────┤
│ │判決│100 年11│100 年11│100 年11│101 年1 │101 年2 │101 年8 │




│ │確定│月14日 │月14日 │月14日 │月31日 │月29日 │月6日 │
│ │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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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