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254號
TPDV,90,重訴,2254,200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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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竣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己○○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竣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乙○○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貳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美金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零捌元貳角玖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美金部分得按給付時原告受領牌告賣出美元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被告乙○○己○○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一第三、四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己○○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第五、六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本判決第一項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本判決第二項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本判決第三項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第二、三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捌拾叁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各該項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及聲明:如附件所示,並補提繳款明細影本六紙、轉帳支出傳票影 本七紙、轉帳數入傳票影本六紙、放款帳單影本三紙、基本放款利率證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前開證據為憑,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則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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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