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516號
TYDM,101,聲,3516,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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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坤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鄒坤龍前因多次偽造文書案 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 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 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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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