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稚訢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聲字第1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稚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康稚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康稚訢前於附 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 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 。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 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 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 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 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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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聲字第3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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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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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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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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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2 項 │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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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17日某時 │100年4月17日某時 │100 年6 月5 日中午12時│
│ │ │ │3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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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2478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2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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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768號│同左 │100 年度審訴字第2052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 │同左 │100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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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768號│同左 │100 年度審訴字第2052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9月6日 │同左 │100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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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一至二業經臺灣桃園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68│ │
│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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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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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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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拾月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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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
│ │第2 項 │第1 項、藥事法第83 條 │
│ │ │第1 項、第5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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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18日下午3時許 │100年4月18日下午3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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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100 年度偵字第12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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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100 年度訴字第80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0月14日 │101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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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100 年度訴字第80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14日 │10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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