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健雄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健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雄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復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9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犯罪,並經本院以99年 度聲字第4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 99年6 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嗣於101 年8 月3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2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上開⑴⑵所列各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 4843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嗣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01 年8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61 號函 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