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玟榤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1 年度執聲付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玟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玟榤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民國100 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 年8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玟榤前於9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於99年4 月14日以99年度簡字第269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 月,於99年5 月14日確定;又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 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2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314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於100 年5 月23日確定,上揭各罪,再經本院於100 年8 月1 日以 100 年度聲字第27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 年9 月6 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 3 月9 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於101 年4 月9 日確定,並與前揭業定應執行之罪,再經 本院於101 年5 月22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2014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101 年5 月30日確定在案;另於99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5日以100 年度易字 第5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0 年12月5 日確定在 案,受刑人並於100 年12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2 年5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4 月23日,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 矯正署101 年8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81 號函暨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 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