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建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
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HELLO KITTY 」商標手提袋共肆仟參佰玖拾伍件、「哆啦A 夢」商標手提袋共參萬陸仟壹佰貳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 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且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 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 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核先敘明。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691 號、第5624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 書各一份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HELLO KITTY 」商標手 提袋、「哆啦A 夢」商標手提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紙、鑑定報告書2 紙在卷可稽,足認 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 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 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將上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之手提袋及「哆啦A 夢」商標之手提袋,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