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長泰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長泰就本案已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 來源,已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自知犯 下大錯,已深切悔悟,而家中經濟重擔均由被告一人擔負, 被告遭羈押家中經濟堪慮,又被告母親身體狀況不佳,需被 告照顧、安排開刀,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本案被告莊長泰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訊問後,固坦承運送毒品,惟否認知悉所運送之物為 海洛因毒品,然本件有共犯李再生、莊安咏偵訊中之證述, 通訊監察譯文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涉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其可預期刑度非輕有 逃亡之可能;又被告否認知悉所運送之物為海洛因毒品,與 證人供述不符,尚待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 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 自民國101 年7 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 因共犯李再生、莊安咏尚未到案接受詰問,被告與共犯李再 生、莊安咏就犯罪事實之陳述亦有出入,本件事實猶待釐清 ,有事實足認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前項羈押原因及羈 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故本件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