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亞治
具 保 人 萬金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金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亞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 萬5 千元,由具保人萬金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 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 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葉亞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5 千元,由 具保人萬金海於民國100 年11月1 日繳納保證金額(刑保字 第10013539號)後,已將其釋放。嗣經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命被告於101 年7 月4 日到案執 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5458號案件) ,並於100 年5 月9 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 室執行科將執行傳票當面送達予被告,已為合法送達,詎被 告竟無正當理由未依期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拘提無著;又 具保人經檢察官依其於刑事被告保證書上所註記之住址「桃 園縣中壢市○○路22號5 樓之15」通知,復未遵期帶同或轉 知被告於100 年5 月9 日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當面送達證書 各1 份、郵務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被告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 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