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11號
TYDM,101,矚訴,11,201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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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5694號、第5697號、第8106號、第104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朗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林鈺朗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大部分犯行,惟有證人謝承安邱彥棋、林志豪、洪堅策宋進興周忠明、吳銀鳳、傅麗萍等人之證述在卷可憑,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3 月14日刑鑑字第1010027601號鑑定書、證人謝承安邱彥棋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及扣案之槍枝及西瓜刀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尚有共犯李文錦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所犯本件殺人未遂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1 年9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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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