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1年度,1885號
TYDM,101,桃簡,1885,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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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佩妤
      顧德華
      楊東憲
      楊蔡美英
      葉秀珍
      楊珠
      李秀枝
      李元河
      易文湘
      彭正平
      林克禧
      莊家萱
      李添永
      范翠蓮
      李桂瑩
      陳瑞和
      黃筱婷
      許健倫
      姚妮妮
      李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2062、144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佩妤顧德華楊東憲楊蔡美英葉秀珍楊珠李秀枝李元河易文湘彭正平林克禧莊家萱李添永范翠蓮李桂瑩陳瑞和黃筱婷許健倫姚妮妮李進雄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均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所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 建築物之管理,違法重建之建築物之面積約為480 平方公尺 、高度約3 至6 公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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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