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994號
TPDV,90,訴,5994,20011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一二八六號
  聲 請 人 天時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璽
  相 對 人 亞鴻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輝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亞鴻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
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 載,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在台北市○○○路○段二號五樓 之處所,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顯逾法定期間。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1/1頁


參考資料
亞鴻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時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