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04號
TYDM,101,易,804,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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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14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益章因酒後騎乘車牌號碼EVT-029 號 輕型機車,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凌晨3 時21分許,在桃園 縣平鎮市○○路167 號前,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檢,其不 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員警對之實施呼氣 酒精濃度測試,拒絕接受檢測,基於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之 犯意,當場對值勤員警陳佳祺、蔡宇嚨辱罵「幹你娘雞巴」 等語而侮辱之,復施強暴力以飲料保特瓶敲擊巡邏車,經員 警以現行犯逮捕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之妨害公務執行、同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 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 、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前開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 務執行、同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 條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1 年7 月 30日繫屬本院之事實,有起訴書、本院收狀戳上之日期可憑 ,惟被告業於繫屬本院前之同年6 月21日死亡,此有死亡證 明書影本1 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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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