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36號
TYDM,101,易,736,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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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幸國
選任辯護人 吳慶隆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
偵字第12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壢簡字
第26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華幸 國被訴毀損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華幸國明知桃園縣楊梅 市○○路73號對面,設置在陳佩君所有之桃園縣楊梅市○○ 段263 地號土地上鐵板圍籬(長50公尺、高170 公分)含鐵 門、彩繪水泥桿(長12尺)13支、貨櫃上懸掛廣告看板12片 等物係黃詠晴所有之物,竟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 於民國99年9 月13日雇用不知情之怪手司機林福源及板車司 機張玉旻(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等2 人,於99年9 月13日上 午11時30分許,由板車司機張玉旻載運怪手至上址,林福源 則駕駛怪手拆除破壞上開鐵板圍籬、水泥桿及廣告看板等物 ,致生損害於告訴人黃詠晴。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 之毀損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 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與告訴人黃詠晴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1 年8 月7 日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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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