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843號
TPDV,90,訴,5843,200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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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八四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被   告 長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 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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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