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四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暉股份有限公司、丙○○、丁○○、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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