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101年度,2175號
TYDM,101,壢交簡,2175,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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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國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20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國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按人體呼氣中 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 精濃度(BA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 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 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 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 ,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 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 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 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 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 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 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 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 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 於麻痺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 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 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確。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檢 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依上開說明 ,相當於BAC百分之0.174 ,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駛能 力之影響已明顯達於: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 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可見被告因飲酒所引起之 生理作用,其視線、精神狀態、判斷及理解能力,均受到相 當程度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已呈不穩定狀態。再參以被 告於駕駛過程中,尚具體肇致本件交通事故,被告為警查獲 後經施予協調平衡檢測,又未通過該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



,此有觀察紀錄表及檢測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本 件飲酒後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 仍駕車,至臻明確。爰審酌酒後駕車,增加用路人無端風險 ,亦有危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 在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仍不知 警惕檢束,於事故後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87毫克之情形下,猶駕車行駛於道路上,並釀致交通事故 ,實具有高度之危險,如此輕忽法令,可見嚴重枉顧自身及 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之安全,並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及 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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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