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649號
TPDV,90,訴,5649,200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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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四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高振輝
  送達代收人 賴炬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伍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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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