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28號
SCDV,101,除,228,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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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仁
訴訟代理人 王淑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8 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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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大華技術學院石│台灣土地銀行竹東│100年10月26 │200,000元 │ASB0000000│ │
│ │慶得 │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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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