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輔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宗訓
相 對 人 劉嫊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秀菊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劉宗訓為相對人劉嫊瓊之兄長,相對人 因罹患唐氏症之原因,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輔 助宣告,後變更聲請為監護宣告,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 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 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 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及第15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 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 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 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 1 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因罹患唐氏症之原 因,對於本院叫喚、詢問皆無法為適切之回答等情,有相對 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本院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又相對 人未婚、未育有子女,其父母皆歿,雖有劉宗敬、劉宗田、 劉宗麟、劉鳳媛以及聲請人劉宗訓等兄弟姐妹,然為保護相 對人之利益,認有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依 上揭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新竹律師 公會所推薦之張秀菊具律師資格,且具知識與專業能力,並 陳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 上揭規定,選任張秀菊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