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85號
SCDV,101,補,685,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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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新竹縣湖口鄉公所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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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