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77號
SCDV,101,補,677,2012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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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魏春城即魏娘傳之子


魏祥吉即魏春祿之子

魏天明即魏煥龍之子、魏金源之姪

巷119號4樓
魏宇均即魏春煌之子

魏祥銘即魏春河之子

魏祥森即魏春隆之子

魏正雄魏田妹之子


魏文鈺即魏春炎之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成鍷即魏春相之子、魏成旺即魏春相之子、魏
成洪即魏春相之子、魏成杰即魏春相之子、何魏貴妹即魏春相之
子、魏岑桂即魏春相之子、魏瑞珍即魏春相之子、魏秀榮即魏春
相之子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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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