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魏春城即魏娘傳之子
室
魏祥吉即魏春祿之子
魏天明即魏煥龍之子、魏金源之姪
巷119號4樓
魏宇均即魏春煌之子
魏祥銘即魏春河之子
魏祥森即魏春隆之子
魏正雄即魏田妹之子
號
魏文鈺即魏春炎之子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成鍷即魏春相之子、魏成旺、魏成洪、魏成杰
、何魏貴妹、魏岑桂、魏瑞珍、魏秀榮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所載地號:新竹縣新埔鎮○○○段
0000-0000號、0000-0000號兩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