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楊斯津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
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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