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王婷韻
送達代收人 鄭憲羽
被 告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有文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李彥廷
江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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