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1年度,119號
SCDV,101,竹小,119,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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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王婷韻
送達代收人 鄭憲羽
被   告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有文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李彥廷
      江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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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