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程序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他字,101年度,7號
SCDV,101,家他,7,201208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 年度家他字第7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 對 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束義正林○○(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程序監理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 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84 條、第 165 條定有明文。又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 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 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民法第13條第1 項、 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安置 受安置人即相對人林○○,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護字第45 號裁定准予安置,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完成勒戒出所迄今已 達3 個月,其居住處所、就業情形仍尚未穩定,且無其他親 屬可提供替代照顧,現階段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顯有無法提 供相對人妥適生活照顧之風險,考量相對人年紀尚幼,無自 我保護、自立之能力,且檢視其過去之生活安排及受照顧品 質欠佳,尚無法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能否有合宜之親職 功能發揮,以及對於相對人之妥適照顧計劃,為利相對人身 心發展,並基於保護兒童權益及安全之立場,爰依法聲請延 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林○○為民國99年10月出生,現由聲請人安置 中,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年籍資料、本院101 年度司護字 第4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 個案綜合評估報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核閱101 年 度司護字第45號民事卷宗無訛,是相對人林○○為未滿7 歲 且無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於保護安 置事件中依職權為相對人林○○選任程序監理人,是依法選 任束義正於101 年度司護字第87號延長安置事件為林○○程 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 翠 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 宏 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