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57號
SCDV,101,司催,257,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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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王振
之1
代 理 人 吳聲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代理人之委任狀。
②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
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③提供通知發票人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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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