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38號
SCDV,101,司催,238,2012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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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阮天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竹科分行李堯天,受款人為張秀蘭,聲請人既非發票 人或受款人,又未於向金融業者通知掛失止付時於掛失止付 通知書內「票據掛失止付實際緣由」或「備註」欄內敘明如 何取得該支票,復未於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狀紙內 釋明其如何由受款人背書轉讓該支票,尚難認其提出上述掛 失止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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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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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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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1年7月5日 │50,000元 │0000000 │ │
│ │行竹科分行李堯│竹科分行 │ │ │ │ │
│ │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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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