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
債 權 人 許鳳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堃貴即江玉樹之繼承人、江堃旺即江玉樹之
繼承人、江月榮即江玉樹之繼承人、江月麗即江玉樹之繼承人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江玉樹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票號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之退
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
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