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378號
SCDV,101,司促,8378,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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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債 權 人 趙康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逸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簽章。
②對債務人黃逸帆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証明文件。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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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