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067號
SCDV,101,司促,8067,20120820,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雅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之証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