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015號
SCDV,101,司促,8015,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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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施孟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濬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濬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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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