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680號
SCDV,101,司促,7680,201208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兆檀即郭兆潭之繼承人邱玉鳳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郭兆潭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