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債 權 人 劉德漢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泯翰即陳顯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陳泯翰即陳顯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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