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644號
SCDV,101,司促,7644,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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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
債 權 人 劉德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泯翰即陳顯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陳泯翰即陳顯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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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