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642號
SCDV,101,司促,7642,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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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債 權 人 榮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錦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錢光田即宏基土木包工業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宏基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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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