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574號
SCDV,101,司促,7574,201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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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74號
債 權 人 張煥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
江月榮江月麗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 月麗係被繼承人江玉樹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江玉樹積欠 債權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故對之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惟查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業已向本院聲 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江玉樹之繼承權,並經本院100年度司 繼字第655、661、683號准予備查在案,則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償之 責,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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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