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74號
債 權 人 張煥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