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295號
TPDV,90,訴,5295,200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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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東漢
  送達代收人 粘長發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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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