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杜則逸
杜卓軒
杜翰寬
曾莉蓁
被 上 訴 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且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