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陳銘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因100 年訴字第37
2 號移交公司印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
的有關1569-YU 號自小客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1,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另其餘上訴部分係屬因非財產
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上訴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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