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田文傑
被 告 鄭詠峰
游証琳
張伯瑋
李佩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 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所規定甚明。亦即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由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向刑事訴訟 案件所繫屬之法院,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 起,但在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 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所涉詐欺案件刑事部分,係於101 年 7 月20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提起公訴,並於101 年7 月30日繫 屬於基隆地院(案號:101 年度易字第350 號),此有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536 號起訴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本院並非該 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訴帶民事訴訟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得另依上開規定向刑事案件所繫屬 之基隆地院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